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执89号
申请执行人***,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7号
申请执行人*红生与被执行人港宏机械工程(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田飞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