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1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81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6735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纠纷,执行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自愿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承兑汇票贴现款282000元,给付一审诉讼费4735元,合计286735元;现三方经过协商,申请执行人欠江苏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恒优物流有限公司款项合计24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执行担保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下,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286735元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三方确认执行担保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62335元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三、执行担保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预付20000元款项给申请执行人,剩余242335元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担保人于每月的20日之前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最后一期尾款全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开户行:江苏银行洪泽支行,账号:10×××37。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冻,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五、如执行担保人有一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执行总额286735元未履行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担保人同意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六、本案的执行诉讼、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负担(执行费已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813执3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安
审判员***
审判员章熙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婕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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