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3民初1909号
原告: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区巢湖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陈慰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龙,淮安市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韩侯大道南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信公司)与被告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夫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变更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埃夫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兑汇票贴现款28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至5月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汽车运输合同》方式,约定被告为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费。其中2019年1月19日被告开具运费发票金额为20100元,2019年3月29日被告开具运费发票金额为105400元,共计125500元。2019年1月29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运费7500元,同年5月9日原告背书转让500000元承兑汇票给被告冲抵运费。5月15日被告退还原告承兑汇票贴现款10000元,剩余282000元承兑汇票贴现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退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九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支付运费。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19日、3月29日向原告开具运输费发票20100元、105400元,共计运费金额125500元。原告于2019年2月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7500元,并于同年5月9日将500000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用以冲抵运费。被告于5月15日退还原告100000元,剩余汇票承兑款项282000元被告迟迟未归还原告,原告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输费发票、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票号为131322760003420190422382320591汇票信息及背书转让明细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之债应当偿还。原告埃夫信公司与被告九江公司签订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支付运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完成货物运输,产生运费共计125500元,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7500元,并将500000元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冲抵剩余运费,就运输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原告多支付被告运费382000元,后被告退还100000元,余款282000元久拖未还。被告九江公司取得该282000元并无法律依据,且被告一直未退还282000元款项的行为直接造成原告埃夫信公司利益受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应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被告九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运费2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8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35元,由被告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21,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账号:62×××9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吴克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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