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埃夫信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5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九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81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因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58735元。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813执恢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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