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埃克西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与江苏埃克西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3519号
原告: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陈家浜路西侧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埃克西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路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埃克西尔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江苏深峰机电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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