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江苏宝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124号
申请人**,男,1984年3月26日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宝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37380-4,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强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宝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苏0902民初140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宝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0257.0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熊正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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