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289号
申请人**工业介质技术南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工业介质技术南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申请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64)、中国银行(帐号54×××80)、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8)、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1×××26)及被申请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2×××25、32×××24)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322万元,实际分别冻结到存款人民币59219.31元、1618.08元、273.23元、110.45元、39.00元、0.00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止。于2020年4月27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通市学田北苑6幢04室、6幢504室、6幢阁楼04室不动产。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3年4月26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