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84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7日生,住所地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任理,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84民初33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66.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9080元。2020年10月23日,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申请执行人自愿将本案标的减为50万元,被执行人定于2020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钱款双方自行交接,汇入:户名:***,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经济开发区支行。如被执行人任一期未履行,则仍按照原裁判文书执行。申请执行费90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最后一期款一起支付。
上述事实,有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苏0684民初335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