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65761795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嘉瑶。
被执行人: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48287249,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许兰溪。
被执行人:江卫,男,1971年6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1971年4月3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22日生,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执行人:李嘉瑶,男,1975年7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899048314,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龙。
被执行人:周德龙,男,1976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如东双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UTRX59U,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双逸创业园有限公司、南通王府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江卫、刘勇、***、李嘉瑶、江苏飞拓界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周德龙、如东双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8)苏0684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洪健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