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晋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晋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2财保1号
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南扩区临港路以西、工业园路以东、创新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花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晋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晋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晋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晋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万润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