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25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3民初325号
原告: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引江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D44PI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峰,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588846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江苏永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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