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745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精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745号之一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418W,住所地江阴市。
被告:上海精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8773406Y,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66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86元(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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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包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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