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6978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6978号之一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418W,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1881305,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南,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3元(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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