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3224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3224号之一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418W,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2312167J,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谢南村119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凯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28元(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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