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5175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5175号之一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W,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G,住所地苏州市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2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92元(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包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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