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九派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969号之一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418W,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九派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DE6L88,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四堡社区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九派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8元(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国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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