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767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418W,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潘韦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芬,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07542551,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5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阴市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应给付货款6079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及保全费共14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8年10月29日、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1月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该公司已搬离。
2019年2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的执行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计 珉
审 判 员  戈 栋
审 判 员  尹德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吉 祥
书 记 员  祖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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