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太仓敬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武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敬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旭辰家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辰公司)、太仓敬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五岳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50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五岳公司主张旭辰公司返还货款,五岳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五岳公司所在地为江阴市,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旭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裁定驳回旭辰公司、敬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旭辰公司、敬富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旭辰公司、敬富公司与五岳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案外人***与五岳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拖欠旭辰公司货款,案涉货款是五岳公司代***向旭辰公司偿还。其次,即使旭辰公司、敬富公司与五岳公司之间有合同争议,但五岳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没有管辖约定,也不证明合同履行为江阴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特征义务不是简单的给付货币,所以不能适用给付货币的管辖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旭辰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该法院审理。敬富公司还认为,其公司作为旭辰公司的股东,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出资问题,也没有财产混同,所以其公司不应对旭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五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旭辰公司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货款387013.37元,并要求敬富公司作为旭辰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应由接收货币的一方即五岳公司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旭辰公司与五岳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敬富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事项,在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中,不予进一步审理认定。因此,旭辰公司、敬富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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