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赤壁市同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069号
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A幢16层05号。
法定代表人:余一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赤壁市同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芳。
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赤壁市同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