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068号
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珞喻路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A幢16层05号。
法定代表人:余一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78号(州广播电影电视局大楼)。
负责人:赵明政。
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1、22层。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
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