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852号
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零号线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侯磊。
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零号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因被告武汉零号线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款项,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1元,由原告武汉奔腾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