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会、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92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85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启春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晓霓
书记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