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

***与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3095号

原告:***,男,1984年10年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兵,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韩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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