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2111号
原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兵,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信,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安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