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5525号
原告: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29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常州新江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