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10164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0164号
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F1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史翠红。
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乐高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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