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求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4781号
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6713348027,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B单元二楼,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8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求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80659032F,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801室。
法定代表人:崔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静,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求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南京联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吉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