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滢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4749号
原告:上海滢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西冈身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南京市江北新区七瑶路**悦景园****/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滢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滢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上海滢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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