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吴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吴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7801号
原告:南京吴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东路2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3980178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2741780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吴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吴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吴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