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5执39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5483-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工业区天和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工资、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等)合计人民币65925元整。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争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劳动关系不再主张其它任何权利和义务。因被执行人远大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厂歇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自愿撤销对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自愿撤销对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187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新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