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太洋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91民初142号之二
原告: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北路1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太洋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顺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太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888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广。
原告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太洋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太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0元,由原告南通欧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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