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斐特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67***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1民初2067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金湖县。
被告:***,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金湖县。
被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黎城街道大兴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莫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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