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斐特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1795***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1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金湖县大兴工业园区大兴路北侧、城东干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工业园区环区路。
法定代表人:XX海,总经理。
原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4元,减半收取5542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12元,由原告***油气工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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