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53号
原告:淮阴区淮明绿化养护工程队,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杨井村C区。
经营者:崔淮洋,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何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张秀红,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阴区淮明绿化养护工程队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阴区淮明绿化养护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0元,由原告淮阴区淮明绿化养护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李 继 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莹
书 记 员 蒋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