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1853479X2,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何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广,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60838036Y,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浦广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30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