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10946号之一
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巢湖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盛路318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居建设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上海**人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1.83元,由原告**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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