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瑞至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9283号
原告:苏州瑞至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思伟,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临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鹏。
原告苏州瑞至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瑞至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戴怡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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