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临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0262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于2022年8月5日以(2022)京02执955号立案执行。 经查,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0262调解书为依据,以与本案内容相同的《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以(2022)京02执929号立案受理,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以相同执行依据、相同《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以立案受理,故本案属于重复立案,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京02执955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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