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495号之二 原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临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慕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535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2038号城市。 被告:***,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慕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疫封控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诉讼活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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