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495号之一
原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临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慕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535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02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2038号城市。
被告:***,女,1979年02月0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慕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