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临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调字第026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的724668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46683.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银行存款,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1500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112070.59元、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