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332号
原告:***功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沟镇绿色智慧产业园园区一路1号(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临江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功筑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杰通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功筑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功筑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功筑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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