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新工环境工程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确信乐思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764号
原告苏州新工环境工程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信乐思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RobertJosephHaskins。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工环境工程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确信乐思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工环境工程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0元,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原告苏州新工环境工程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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