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寸长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寸长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寸长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8-509。
法定代表人:华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科技园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
申请执行人无锡寸长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苏021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28675.22元、利息损失(其中,以9023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902307.7元实际清偿之日;以526367.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526367.52元实际清偿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财产担保服务费3013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兴化市××镇××区西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兴化不动产权第0××7号、(2017)兴化不动产权第0××7号、苏(2017)兴化不动产权第0××7号。因有众多其他在先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起三年。
经线关联案件调查,被执行人涉诉涉执案件众多。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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