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南方声学工程有限公司

486温州忆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南方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486号
原告:温州忆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温州冠众皮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南方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忆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捷公司)与被告无锡南方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29日,忆捷公司以南方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南方公司退还货物并赔偿损失。南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24民初530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南方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忆捷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浙03民辖终619号民事裁定,驳回忆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遂于2020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并于2020年12月24日将忆捷公司预交的诉讼费75703元退回忆捷公司。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14日向忆捷公司短信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告知忆捷公司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5703元,逾期未交的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忆捷公司于当日收到该短信,但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忆捷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其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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