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833号
原告:无锡展飞工业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7XJD4F,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申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53536677Y,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锡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展飞工业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申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展飞工业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展飞工业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此款已由无锡展飞工业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展飞工业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