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2民催35号
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大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29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纪芳,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14000513083390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4日,出票人为宏诚合成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神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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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周清
审判员吕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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