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2267号
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大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29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锦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649526802。
法定代表人:文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锦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庆锦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中宜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锦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节能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