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3民初4460号
原告:广饶天河泵业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潍高路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山东邹平水利工程处。住所地:邹平市黄山二路中段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饶天河泵业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邹平水利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广饶天河泵业配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天河泵业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2778.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广饶天河泵业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