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664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9687673Y,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顾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0K43802017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01023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19号(原疾控中心三层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长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西班宁